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宣萱選任辯護人王聖傑律師
呂治鋐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向本院表示欲就本件進行調解、請求本院延期宣判等情,故本院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