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嘉簡字第8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嘉簡字第8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嘉簡字第89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信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3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信宇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8行記載「6」應更正為「3」,及倒數第3行「持有」應更正為「自小客車內起出」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成
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第三級毒品,竟仍漠視法令禁制而一再觸犯本罪,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及持有毒品之數量,暨其個人智識程度、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檢驗結果,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成分,均有鑑定書等在卷可稽,係第三級毒品無訛,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
727號判決、100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至於上開盛裝外包裝袋,則係用以包裹毒品,具防止裸露、逸出及潮濕之功用,便於攜帶、持有,係被告所有供其持有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併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為沒收之諭知,至聲請意旨引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依據,顯有誤會,更正如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王品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書記官王翰揚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單位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1愷他命【晶體,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參偵卷第16-18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3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603號鑑驗書、113年5月6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604號鑑驗書】①驗餘淨重4.7044公克②驗餘淨重4.6597公克③驗餘淨重0.7621公克④驗餘淨重0.7157公克⑤以上純質淨重8.6212公克4包蔡信宇2香菸【抽驗3支,檢出摻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參偵卷第16-17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3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603號鑑驗書】①驗餘淨重0.7563公克②驗餘淨重0.7503公克③驗餘淨重0.7641公克7支3咖啡包【黑色包裝,即毒品咖啡包,見偵卷第25-26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5月23日刑理字第1136061428號鑑定書,抽驗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成分】①驗餘淨重2.68公克,純度約7%②62包推估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純質總淨重約14.42公克62包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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