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54號上訴人即原告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8日所為第一審民事判決(案號: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五四號)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34,9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1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書記官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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