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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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甲○○因贓物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贓物(收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3年10月26日93年11月│93年8、9月間某日起至│93年6月29日起至93年│││3日止│94年1月16日止│12月16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3年偵字第8717號│94年毒偵字第22號│94年毒偵字第22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易字第56號│94年上訴字第1033號│94年上訴字第1033號││實││││││審├──────┼──────────┼──────────┼──────────┤││判決日期│94.02.25│94.06.30│94.06.30│├─┼──────┼──────────┼──────────┼──────────┤││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易字第56號│94年上訴字第1033號│94年上訴字第103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3.28│94.07.22│94.06.30│├─┴──────┼──────────┼──────────┼──────────┤││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1435號│94年執字第2996號│94年執字第2996號│└────────┴──────────┴──────────┴──────────┘
││└────────┘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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