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85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85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審訴字第185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3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98年度審訴字第1858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895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高增泓書記官黃麗玉通譯許季由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拾柒包,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陸支、吸管參拾參支,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均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拾柒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陸支、吸管參拾參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88年7月1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自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緝字第9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58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559號、95年度易字第247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3月確定,嗣經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7月、1月15日,且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549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經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15日,與前述有期徒刑8月部分,接續執行,並於96年11月4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甲○○不知悔改,竟分別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3月19日晚間10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里○○○路○○○巷○○號3樓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後,於98年3月20日上午7時許,在其前揭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入針筒內,摻水稀釋後,注射靜脈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8年3月20日上午10時42分許,在高雄市○○區○○里○○路○○○號前,為警查獲,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7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以及甲○○所有而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6支、吸管33支,始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書記官黃麗玉
法官高增泓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黃麗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及重量│鑑定結果│├──┼────┼───────────┼─────────┤│一│白色粉末│34包(合計淨重3.82公克│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空包裝總重10.47公克│海洛因成分。││││、純質淨重1.33公克)││├──┼────┼───────────┼─────────┤│二│白色碎塊│1包(淨重0.17公克、空│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狀│包裝重0.29公克)│海洛因成分。│├──┼────┼───────────┼─────────┤│三│白色粉末│1包(淨重9公克、空包│經檢驗含微量第一級││││裝重1.2公克、純質淨重│毒品海洛因成分。││││0.09公克)││├──┼────┼───────────┼─────────┤│四│白色粉末│1包(淨重0.49公克、空│經檢驗含微量第一級││││包裝重0.33公克)│毒品海洛因成分。│└──┴────┴───────────┴─────────┘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及重量│├──┼────────┼───────────┤│一│第二級毒品甲基安│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非他命│重0.178公克,驗後淨重││││0.168公克)│├──┼────────┼───────────┤│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非他命│重0.081公克,驗後淨重││││0.072公克)│├──┼────────┼───────────┤│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1包(含包裝袋,驗前淨│││非他命│重0.095公克,驗後淨重││││0.08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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