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八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蔡紹良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粘麗花彰化縣二水鄉農會│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陸仟捌佰元│FA0二0二八九││││││││0││├─┼─────────┼─────────┼───────────┼────────┼────────┼──┤│2│ 蕭晉福華南商業銀行林分 │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伍萬元│WC八四一五一五│││││行│││二││├─┼─────────┼─────────┼───────────┼────────┼────────┼──┤│3│ 黃張良惠 │臺中商業銀行員林分│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陸仟貳佰伍拾元│YNA一0二一六│││││行│││五0││├─┼─────────┼─────────┼───────────┼────────┼────────┼──┤│4│ 黃柯鈴珠 │華南商業銀行和美分│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叁萬陸仟肆佰元│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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