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二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黃榮作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二八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沒收。
丁○○被訴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甲○○明知男友丙○○(另案經本院判決)所有向丁○○購得如附表所示之音樂著作,係分別由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宇宙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可人唱片國際有限公司、亞洲歌萊美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綴載歌林天龍音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磨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漏載可人唱片國際有限公司、亞洲歌萊美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而如附表所示之音樂光碟,係未經上開公司等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由他人擅自重製該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竟與 吳某 共同意圖營利,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以非法重製光碟每片新台幣(下同)一百元之價格,在高雄縣○○鎮○○路版市等地,販賣並交付予不特之人。嗣於九十年五月十五日二十二時三十分許,在前開攤位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非法重製音樂光碟二百二十九片(僅二百一十三片經告訴人告訴)、販賣所得現金九百元及販售非法重製音樂光碟所用之招牌一面、投錢筒一個。
二、案經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宇宙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可人唱片國際有限公司、亞洲歌萊美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綴載歌林天龍音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磨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漏載可人唱片國際有限公司、亞洲歌萊美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訴由高雄縣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被告被告甲○○固未否認於前揭時、地為警查獲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與吳瑞廷共同販售非法重製音樂光碟之犯行,辯稱:伊係去逛夜市並尋訪丙○○,因吳某不在,所以在攤位等候云云。惟查,被告甲○○為警查獲前,經現場埋伏之員警以錄影機在查獲現場進行蒐證,蒐證之時間長達三十分鐘,自下午九時二十一分起,至九時五十分止。被告甲○○於該段時間內,均於該攤位前,或有整理攤位及四下張望之行為,並有與顧客或丙○○交談之舉止之情,業經本院於審理中勘驗屬實,有本院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審理筆錄可資為憑。加以被告甲○○既未否認與丙○○為男女朋友,並且常以行動電話與吳某聯繫,於尋訪吳某未著之際,大可以行動電話與吳某取得聯繫,而不必在攤位前以挑選光碟片之方式枯等半個小時之久,且錄影帶畫面中亦未見王女有找尋吳某之舉止,足見被告甲○○辯稱僅為等候丙○○而在現場停留並不足採,此外,並有現場相片四張及附表所示各音樂著作之著作權權利證明文件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被告與丙○○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販賣盜版光碟片之行為,同時侵害數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被告於一日內先後數次販售非法重製音樂光碟之行為,係本於同一犯意接續為之,應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為一己私利,不知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予以尊重,與國際社會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潮流相違背,事後又矢口否認犯行,難謂有悔悟之心,本應予重罰,然念其僅因與丙○○為男女朋友而偶一為此犯行,情節較輕微,且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足見素行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因年輕識淺短於思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以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至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二百一十三片、自製價目表一張及投幣筒一個、現金九百元均為共同被告丙○○所有,係供其與被告共犯本件之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公訴意旨雖認被告甲○○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中旬某日起便與丙○○於前揭點共同販售非法重製音樂光碟片,而認被告所為構成連續違反著作權法之罪,然訊據被告堅決否認與丙○○共同販賣非法重製音樂光碟之行為,丙○○於偵查中並否認與被告甲○○共同販售非法重製音樂光碟,本院又查無被告甲○○除本次為警查獲之犯行外,有其他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本應就該部分犯行為被告甲○○無罪之諭知,然因公訴人認該部分事實若成立犯罪,與前開業經起訴有罪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諭知,又扣案其餘非法重製音樂光碟十六片,未據著作權人出告訴,本應為不受理之預知,然因被告販售該等非法重製音樂光碟之事實若成立犯罪,與前開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亦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並不另就該非法重製之音樂光碟為收之諭知,均附此敘明。
貳、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丁○○意圖營利,明知扣案之音樂光碟係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而他人非法重製之物,仍以每片三十元之代價販售與丙○○,因認被告丁○○與丙○○及被告甲○○共同涉犯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
二、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亞洲歌萊美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等僅對被告甲○○及丙○○無告訴,關於被告丁○○涉嫌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未據告訴人提出告訴,經告訴代理人乙○○於本院審理時供陳在卷,並有警訊筆錄及卷內所附告訴狀三紙可憑,經本院查閱卷証資料確認無訛,又被告丁○○係丙○○之上游批發商,與吳某係各自本於營利之意圖而為銷售之犯行,是被告丁○○將非法重製音樂光碟售予吳某後,就丙○○嗣後之販售行為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無共犯關係,其等既無共同正犯之關係,從而,告訴代理人主張對丙○○及甲○○所為之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及於丁○○,並無理由,本件關於丁○○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行為,既未經著作權人合法告訴,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就被告丁○○部分,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卓立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家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附表一:
┌──────────┬───────┬───┬────────────────┐│音樂光碟名稱│被侵害歌曲名稱│片數│錄音著作財產權人│├──────────┼───────┼───┼────────────────┤│ 彭靖惠 Ms.Cat等│事過境遷│二三│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孫燕姿 我要的幸福等│超快感│二三│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張學友 精選集等│一路上│十八│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週會精選集2等│替身│四│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那英 精選集等│ 辛酸 的浪漫│三二│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伍思凱 想念等│異想世界│十五│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鐘汶唯一 等│唯一│三一│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梁詠琪 精選集等│花火│十八│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蔡健雅 相信等│紀念│九│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張震嶽 Orange等│放屁│二二│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濱崎步 精選集等│Trust│八│艾迴股份有限公司│├──────────┼───────┼───┼────────────────┤│動力火車: 忠孝 東路走│忠孝東路走九遍│四│宇宙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九遍││││├──────────┼───────┼───┼────────────────┤│ 黃國俊 LoveTime等│LoveTime│二│亞洲高萊美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黃小楨 Activofeinside│Activofeinside│三│同右│├──────────┼───────┼───┼────────────────┤│ 趙薇 最後一次分手等│最後一次分手│一│可人唱片國際有限公司│├──────────┴───────┴───┴────────────────┤│合計一百二十四片│└───────────────────────────────────────┘附表二:
一、告示牌參張
二、 投錢桶 壹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