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300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莒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10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該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查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10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該裁定於民國110年5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其再審之不變期間於同年6月24日即告屆滿,乃其遲至同年8月4日始對之聲請再審,復未於再審聲請狀內表明其再審事由係發生或知悉在後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陳靜芬法官許秀芬法官林玉珮法官石有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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