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69號聲明人吳○妤上列聲明人因家暴殺人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41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吳○妤因家暴殺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之科刑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413號刑事判決,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後,復又提出「刑事抗告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蔡彩貞法官吳淑惠法官錢建榮法官林孟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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