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71號聲明人 方榮華 上列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第三審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85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更不得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方榮華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15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855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即告確定。聲明人復以「抗告」名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周政達法官林海祥法官侯廷昌法官江翠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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