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378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林佩蓉
被   告  謝智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5月26日上午9時27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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