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0年度旗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補字第34號
原   告  陳世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育成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原告已繳1,000元
後,尚需補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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