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8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84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債務人家億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法定代理 翟威能 人債務人 蔡朝 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家億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翟威能)邀同相對人 蔡朝煌 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0年10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0年10月3日起至101年10月3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12期按月繳納利息,本金按每期工程款入帳金額之40%沖償,未還完餘額於101年10月3日全部清償,約定利息按年息3%計算,並同意按照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已依規定調整為年息3%)。
(二)並約定如遲延履行時,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6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原利率20%加計違約金,有相對人立具之本票及連帶保證書為憑。
(三)詎料債務人於101年3月19日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公司解散,依授信約定書第五條第二款與第六款約定:立約人對本行所負之一切債務,無須由本行事先通知或催告,本行得隨時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授信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
(四)茲因相對人只清償至101年4月3日止之本息,尚積欠詳如請求標的欄所列示之金額,雖屢次催討惟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684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家億企業有│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375000│限公司、翟│4月03日起│││││0元│威能、蔡朝│││││││煌││││├──┼───┼─────┼──────┼──────┼───────┤│002│新臺幣│家億企業有│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112500│限公司、翟│4月03日起│││││00元│威能、蔡朝│││││││煌││││└──┴───┴─────┴──────┴──────┴───────┘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家億企業有│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75000│限公司、翟│5月0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威能、蔡朝│││百分之十,逾期││││煌│││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家億企業有│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2500│限公司、翟│5月0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0元│威能、蔡朝│││百分之十,逾期││││煌│││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