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8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836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家億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法定代理 翟威 能人債務人 林能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柒拾捌萬肆仟貳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家億企業有限公司邀同 翟威能 、林能崇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以下同)100年0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00元,其借款期限為5年,自100年01月19日起至104年01月15日止,有利息之約定,貸款利率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加3.39%計算,目前利率4.76%,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上述借款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交付借款本息,除按上開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本票第二條之約定,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此有本票及變更借據契約書可稽。
(二)詎料債務人自101年02月28日起即未依約償付本息,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3,784,252元整及如附表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683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能崇、家│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302740│億企業有限│2月28日起││七六│││2元│公司、翟威│││││││能││││├──┼───┼─────┼──────┼──────┼───────┤│002│新臺幣│林能崇、家│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756850│億企業有限│2月28日起││七六│││元│公司、翟威│││││││能││││└──┴───┴─────┴──────┴──────┴───────┘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能崇、家│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02740│億企業有限│3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2元│公司、翟威│││百分之十,逾期││││能│││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能崇、家│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56850│億企業有限│3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公司、翟威│││百分之十,逾期││││能│││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