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1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壹台、計算機貳台、傳真簽單及帳單拾捌張、開獎號碼表伍張、六合彩手冊壹本,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犯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以97年度速偵字第824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7年3月7日確定,98年3月6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傳真機1台、計算機2台、傳真簽單及帳單18張、開獎號碼表5張、六合彩手冊1本(詳97年保管字第1783號扣押物品清單),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賭檯之財物,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意圖營利,自97年1月中旬起至同年2月14日止,在臺中縣太平市○○路○○○巷○○號自宅,經營俗稱「六合彩」賭博,號碼自1至49號共計49號,每簽1支賭資為新臺幣75至80元,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已簽選號碼方式賭博財物。約定所簽選號碼與每星期二、四、六香港六合彩所開出之7組號碼(含特別號)相同者,可贏得36倍之彩金,如賭客未簽中,則賭資悉由甲○○取得。嗣於97年2月16日18時20分許,為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搜索而查獲,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速偵字第824號緩起訴處分,並於98年3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核與卷附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及97年度速偵字第824號緩起訴起訴書相符,依前述二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前開扣案物品依法應予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刑事第17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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