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1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1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11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49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哆啦A夢」商標之中型鬧鐘、小型鬧鐘及電子錶各壹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
0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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