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簡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簡字第26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松熊   住臺中市○○區○○里○○鄰○○路○○號
上列上訴人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民國108年9月3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000元(即系爭房屋之課稅現
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4,800元,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