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士秩字第6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邱素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7年8月28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07348295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素玉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強力膠肆條(貳條已使用、貳條未使用)、強力膠一罐(
已使用)及吸食強力膠用之塑膠袋(含施用過之強力膠)壹只均
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8月6日20時5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
(三)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新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單。
(二)扣案之強力膠4條(2條已使用、2條未使用)、強力膠1
罐(已使用)及吸食強力膠用之塑膠袋(含施用過之
強力膠)1只。
(三)查獲時被移送人臉部及腳部照片4張。
三、末查,扣案之強力膠4條、強力膠1罐及吸食強力膠所用之
塑膠袋(含施用過之強力膠)1只,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
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
項之規定,均予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