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秩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士秩字第6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陳青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7年8月7日新北警蘆刑字第107349857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青辰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5月30日23時3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以拳頭毆打被害人柳文
藝之背部及頭部致其受有傷害。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陳青辰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 柳文藝陳建安陳怡君 之證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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