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小字第45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豐小字第45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參
萬貳仟零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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