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86年度北調字第118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6年度北調字第11899號
聲 請 人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受讓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相 對 人  林瑞仁
相 對 人  彭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__法院86年度北調字第11899號清償債務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
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__,被告則抗辯稱__。壹節,經查本件民事訴
訟裁判,以__法院86年度北調字第11899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__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__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金額轉換■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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