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34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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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46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榮元
訴訟代理人  陳庭君
被   告  徐廸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下
午二時四十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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