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4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有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戒毒偵字第26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另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卓有榮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板橋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9月1日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2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亦有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說明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分別列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1項、第2項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再查獲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依同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4條、第10條、第11條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卓有榮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為警查獲其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案件,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出如附表所示之結果,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各1紙在卷供參,是均屬違禁物甚明;又被告另於98年6月25日凌晨0時
50分許,及同日上午9時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因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1157號刑事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惟被告逃匿,經發布通緝,於98年12月29日緝獲歸案並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145號刑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評定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於99年8月23日停止戒治辦理出所等情,並由板橋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2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開裁定、板橋地檢署98年10月30日板檢慎偵冬緝字第7510號通緝書、98年12月31日板檢慎冬銷字第8971號撤銷通緝書(稿)、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詳見板橋地檢署98年度毒偵字第6500號卷第63、64頁、99年度毒偵緝字第39號卷第56至59、63頁、99年度戒毒偵字第263號卷第3頁)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則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單獨聲請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於法要無不合,均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附表:
┌──┬────┬─────┬───────────────┬────────┬───────┐│編號│查獲時間│扣案毒品│鑑驗結果│毒品鑑定書│卷附處│├──┼────┼─────┼───────────────┼────────┼───────┤│一│98年7月│第二級毒品│白色透明結晶1袋,實稱毛重0.4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98年度毒偵字第│││8日晚上│甲基安非他│30公克,淨重0.2430公克,取樣0.│航空醫務中心98年│5016號卷第42頁│││10時17分│命1包│0003公克,餘重0.2427公克,檢出│7月17日航藥鑑字││││許││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0000000號││├──┼────┼─────┼───────────────┼────────┼───────┤│二│98年9月│第二級毒品│白色透明結晶1袋,實稱毛重0.31│交通部民用航空局│98年度毒偵字第│││4日晚上│甲基安非他│90公克,淨重0.0690公克,取樣0.│航空醫務中心98年│6500號卷第47頁│││11時許│命1包│0002公克,餘重0.0688公克,檢出│9月21日航藥鑑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0000000號││├──┼────┼─────┼───────────────┼────────┼───────┤│三│同上│第一級毒品│白色粉末4袋,實稱毛重1.3650公│同上│同上││││海洛因4包│克(含4袋4標籤),淨重0.4550││││││(聲請書誤│公克,取樣0.0014公克,餘重0.45││││││載為「1包│36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茲予更│分││││││正)││││├──┼────┼─────┼───────────────┼────────┼───────┤│四│98年12月│第一級毒品│白色粉末1袋,實稱毛重0.9220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99年度毒偵字第│││29日凌晨│海洛因1包│克,淨重0.7220公克,取樣0.0020│航空醫務中心99年│452號卷(聲請│││0時30分││公克,餘重0.7200公克,檢出第一│1月14日航藥鑑字│書誤載為「98年│││許││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第0000000號│度毒偵字第452│││││││號卷」,茲予更│││││││正)第68頁│├──┼────┼─────┼───────────────┼────────┼───────┤│五│同上│第二級毒品│白色透明結晶1袋,實稱毛重0.30│同上│同上││││甲基安非他│30公克,淨重0.1030公克,取樣0.││││││命1包│0002公克,餘重0.102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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