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嘉堯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法官高文崇
法官紀佳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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