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92號原告甲○○(原名: 陳威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玟珍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