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1190號上訴人F○○
甲癸○甲丙○甲壬○h○○m○○亥○○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視同上訴人Y○○
壬○○s○○y○○f○○e○○甲甲○p○○i○○x○○甲丑○g○○d○○n○○午○○G○○S○○L○○N○○j○○E○○酉○○R○○U○○B○○巳○○甲乙○w○○甲子○r○○C○○甲卯○甲庚○甲戊○v○○乙○○甲未○甲酉○甲申○甲戌○甲午○癸○○甲寅○Z○○甲巳○卯○○甲玄○○甲宇○○甲地○○甲宙○t○○z○○q○○u○○D○○A○○黃○○H○○P○○I○○Q○○T○○丁○○己○○戊○○W○○甲辰○X○○a○○J○○未○○V○○K○○甲辛○宙○○天○○宇○○o○○M○○申○○玄○○O○○戌○○甲黃○○甲天○○甲○○○b○○丙○○辰○○寅○○丑○○甲丁○庚○○子○○辛○○l○○甲亥○○甲己○c○○地○○被上訴人k○○訴訟代理人 楊敏宏 律師複代理人 葉茂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湯美玉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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