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7月1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369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00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並於96年5月5日確定在案,上開緩刑嗣經本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78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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