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5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著作權法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