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4、5號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2、3、4、5號所載,減刑後與附表編號1號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違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係於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所列編號第2、3、4、5號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附表編號1號之罪,雖依同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第12條規定,與減刑後編號2、
3、4、5號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4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