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八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該案件業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業已確定,被告乙○○逃匿未到場接受執行,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審核聲請人所提之保證書暨保證金收據影本、送達證書影本、拘提報告書影本等,另依職權查詢被告乙○○之戶籍確仍設於臺中市○區○○里○○路○段一三三之四號無誤,認聲請人所述屬實,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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