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5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貳柒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員警於民國96年8月4日15時30分許許,在臺中縣太平市○○路○段○○巷○○弄○號前,查獲被告甲○○持有海洛因,並扣案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277公克),因被告施用毒品部分,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白粉1包,經鑑定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1277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60006414號鑑定書在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為查獲之毒品,依前開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