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4563號、97年度執聲字第1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罪,減刑後所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醉態駕車罪,減刑後所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犯如主文所示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建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