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159號、97年度執字第5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即附表所示參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受刑甲○○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