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5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又15日,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8月6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70026444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4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