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333號
上 訴 人 蕭荺珊 即 蕭宜靜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玉芳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8月14日本院第1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1,586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
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