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7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山湖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振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正玉 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7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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