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壢小字第1054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856元,及自民國94年4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點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5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游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