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341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斗簡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6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壹台(含IC板壹塊)及新
臺幣參仟肆佰柒拾元,均沒收;又連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象
棋貳盒及新臺幣陸拾元,均沒收。
甲○○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易,以參
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壹台(含IC板壹塊)及新臺幣參仟肆佰柒拾元
,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
、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42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簡易庭
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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