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123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南小字第1238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吳復喜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23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9月21日上午09時4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素秋
  書記官 陳慧玲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肆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玖仟貳佰捌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
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慧玲
           法 官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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