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1476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97年5月19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二字第裁22-1AD16079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在設有禁止停車之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者,處新臺幣(下同)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亦定有明文。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汽車,依該條例第3條第8款規定,包括機器腳踏車在內。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於民國97年4月18日上午11時18分許,因停放在臺北市○○街○○號周邊設有禁止停車標誌之人行道上,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現場拍照採證後,以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規定為由,逕行掣單舉發(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1AD160798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嗣受處分人於應到案日期前向原舉發單位提出申訴,經原舉發單位查復結果,認受處分人確有該違規停車之行為,原處分機關即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乃於97年5月19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600元。受處分人收受上開裁決書後,於97年5月19日提出異議,未逾法定聲明異議期限,合先敘明。
三、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所有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係停在詔安街64號門口,此處無紅白線,係依規定停車;又97年
4月17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施工污水排水管,施工人未經異議人同意,擅自將前揭機車移到人行道上,依工務局開立之用戶排水設備工程施工通報單所示,於97年4月18日舉發當日確實還在施工期間,為此聲明不服,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四、經查:
(一)異議人所有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於97年4月18日上午11時18分許,停放在臺北市○○街○○號週邊設有禁止停車標誌車之人行道上,有前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北市停車管理處北市停四字第09732208100號函及現場採證照片1幀、詔安街29號周邊照片2幀在卷可稽。依前揭卷附採證照片所示,該舉發地點「詔安街29號」周邊人行道牆面處,確實設有「人行道禁止停車」之標誌,任何客觀上具有認知能力,或領有合法駕駛執照之國民均知悉其意義;若受處分人於停車時,疏未注意該禁止標誌,其過失應歸責於受處分人,不得以未看到該標誌為由,主張免除責任。是異議人所辯該機車係停放在詔安街64號門口,該處無紅白線,係依規定停車云云,並不足採。是以,異議人所有之上開機車確有停放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處所之違規行為,堪以認定。
(二)按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此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275號可資參照。本件異議人所有前開機車違規停放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車之「詔安街29號」週邊人行道上,已如前述,其雖以前揭情詞辯稱:當日係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污水排水管施工人員未經其同意,擅自將機車移到人行道上云云,並提出臺北市工務局開立之用戶排水設備工程施工通報單乙紙為憑。惟據該通報單所載,舉發當日雖在施工期間內(施工期間為97年4月17日至4月19日),然施工地點則為「泉州街131之2號、
131之5號、詔安街68號」,與異議人主張之停放地點「詔安街64號」已屬有間;且該通報單僅能證明施工之事實,尚不足以為該違規停放之機車確係遭施工人員擅自移置於人行道上之依據。此外,異議人未能提出其他可供本院調查之證據以證明機車遭人移置之事實,其所辯應屬個人主觀臆測之詞,尚難採信,揆諸上開意旨,異議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所有前開機車既有於前揭時地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之處所違規停車之事實,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裁處異議人罰鍰600元,核無違法或不當之情事,異議意旨仍執前詞,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交通法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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