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4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4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41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松贊花園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1.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2.提出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証明。
3.相對人欠繳管理費之証明資料。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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