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2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2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2418號聲請人勝山財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警察局報案備查資料正本(應載明票號、發票日期、發票人、票面金額、到期日等資料)。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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