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4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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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4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41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聯揚應用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聯揚應用材料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三、聲請人即債權人華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四、請提出支票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