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545號
原   告  莊柏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教育部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68,9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二、次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
  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
  協議,如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
  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
  請求權人始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1
  條第1項亦有明文。原告應補正業已向被告請求協議,經被
  告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
  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之書面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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