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99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1996號
原   告  李秀美
訴訟代理人  廖祥貴
原   告  廖學俊
被   告  黃上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
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就其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對原告李秀美之票據權利
不存在。
確認被告就其持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對原告廖學俊之票據權利
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 陸佰玖拾 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持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固分別係以
原告李秀美及廖學俊之名義所簽發,然上開本票實非原告所
簽發,原告亦未授權他人簽發系爭本票,詎被告竟持以聲請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分別以102年度司票字第3505、
3506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惟原告與被告素不相識,亦
未曾向被告借款,兩造並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上開本票顯
係遭他人偽造,不應令原告負發票人之票據責任,而有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均係由訴外人即原告之
廖本詮 持以向伊借款,廖本詮說要將票拿回家給家人背書
,伊相信廖本詮。除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
本票)應為原告李秀美所簽發外,就其餘本票非原告所簽發
,係遭人偽造乙節伊不爭執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
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
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
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
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
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
第1240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持如附表一、二所示
之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有上開裁定附卷可
查,是兩造就前揭本票之票據債權是否仍存在,顯有爭執
,且該債權之存否,攸關原告應否負票據責任,則原告在
私法上之地位因被告主張而受有侵害之危險,而此種不安
之狀態,應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揆諸前開判例意旨,
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就上開本票對原告之債權是否存在,自
有確認利益,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分別以原告李秀美及廖學俊名義所簽發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業據其提出前開裁定為證,並
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各該裁定卷宗所附之本票影本可佐,
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為真正。
(三)按本票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應由執票
人負證明之責,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而對執票人提起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者,應由執票人就本票為真正之
事實,先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659號判例
、65年度第6次民庭庭長會議決議(一)同此意旨)。本
件原告李秀美主張系爭本票並非其所簽發,惟為被告所否
認,自應由被告就此舉證以實其說。經查,系爭本票上可
資比對之指紋共4枚,除其中1枚因捺印不清無從鑑定外
,餘3枚均與李秀美指紋不符,又有關本票筆跡之鑑定,
因簽樣數量不足,無法歸納書寫者運筆之慣性特徵,故無
從鑑定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102年11月21日調科貳
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被告就鑑定結果僅
表示無意見,會找廖本詮處理等語(見本院102年12月17
日言詞辯論筆錄),而被告於本件訴訟審理中既未舉證證
明系爭本票確為原告所簽發、或授權他人簽發,又或同意
他人以其名義簽發系爭本票,則李秀美主張該本票並非其
所簽發,不應負票據責任等情,自屬可採。又原告主張如
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本票非李秀美所簽發、如附表二
所示之本票非原告廖學俊所簽發,均係遭人偽造乙節,為
被告所不爭執,已如前述,原告自亦無庸就上開本票負票
據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對
原告李秀美之票據權利不存在,及被告所持有如附表二所示
之本票對原告廖學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均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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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日│發票人│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
│號│││(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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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年9月2日│李秀美│60萬元│未載│101年9月2日│WG0000000│
│││廖本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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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2年1月1日│李秀美│12萬元│未載│102年1月1日│WG0000000│
│││廖本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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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2年1月30日│李秀美│2萬元│未載│102年1月30日│WG0000000│
│││廖本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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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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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日│發票人│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
│號│││(新臺幣)││││
├─┼───────┼───┼─────┼───┼───────┼─────┤
│1│100年9月2日│廖學俊│15萬元│未載│100年9月2日│CH325237│
│││廖本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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