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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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336號
原 告 汪明良
被 告 七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
區○○路0段00號12樓,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1份附卷
可稽,依同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
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乃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