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452號
原 告 蒯志祥
被 告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5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