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九三四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五四三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相助
法官黃聰明法官魏新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淑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