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亡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亡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亡字第44號聲請人 盧鄭金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盧永昌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盧永昌(男性,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高雄縣○○市○○○街○○巷○○號)於民國86年2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盧永昌之遺產負擔。
事實即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盧鄭金之子即失蹤人盧永昌(男性,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79年2月1日至台北就讀二專後失蹤,經四處協尋仍無所獲、生死不明,迄今音信杳然,前經聲請鈞院准以95年家催字第42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並提出刊登廣告之報紙一份為證。
二、查聲請人之子盧永昌於79年2月1日外出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96年1月3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有前揭公示催告卷宗及報紙可證。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一項之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三、盧永昌自79年2月1日失蹤,計至86年2月1日計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洪生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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