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9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易字第37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8日以96年易字第37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而其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戴韻玲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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